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安服务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04 14:34:09 点击量:0
浙政办发[2013]1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安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安全需求,由依法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包括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供的专业化、社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的服务。发展保安服务业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我省保安服务业改革和发展,规范和加强保安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基本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的基本方向,按照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理顺和规范保安监管体制,大力发展现代保安服务业,不断拓展保安服务领域,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着力建设规范健全、监管有力及市场活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保安服务业。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基础上,基本建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消除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现象;基本建成现代保安服务产业体系,形成一批规模大、服务水平高的专业保安公司或集团;基本建成保安服务人才体系,保安服务工作成为具有一定吸引力和社会信誉的职业;保安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保安监管机构健全,监管力量与监管工作要求基本适应。
二、加快推进公安机关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
(一)坚持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与所设立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解除隶属关系,派驻保安服务公司民警撤回归建。积极推进现有保安服务公司资产重组,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利用现有保安服务公司的国有资本和市场资源,重点加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关键领域的保安服务业务。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运营服务和队伍稳定,确保客户单位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职工利益不受损。严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参与或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脱钩后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的名称或者变相以公安机关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二)结合实际确定脱钩改制方式方法。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移交、转让及撤销等三类脱钩改制方式。采取移交方式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所办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包括参股企业,下同)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国有企业。采取转让方式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所办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转让给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其他社会资本进行改制。对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具有不宜移交或难以转让情形的,如尚未经营、已经停业歇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连年亏损、严重违法经营等的保安服务公司,应依法予以撤销或注销保安服务行政许可。被撤销或注销保安服务行政许可的保安服务公司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三)妥善安置改制保安服务公司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派驻企业民警可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后,原则上派驻企业民警应当归建,充实到所属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若保安服务公司被移交、转让的,派驻民警也可自主选择去留,接受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选择留下的民警办理调动等手续。除派驻民警外的其他在职职工和保安员的劳动关系原则上随企业的移交、转让一并转移。要依法妥善安置撤销企业的职工和保安员。要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岗人员要做到待遇不降、身份不变;对于解除合同人员,要结合其在企业服务年限,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保安员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好各项政策、工作的衔接,防止引发新的矛盾。
三、鼓励和扶持保安服务业发展
(一)加大对保安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保安服务业作为完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扩大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服务行业,从财税、信贷、资本、教育培训、优抚等方面制订相应政策,为发展保安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支持从复员转业、下岗失业、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青年中招收保安从业人员。鼓励各级行政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购买保安服务,支持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探索保安服务与保险服务的有机结合,减少和降低保安服务的安全风险。
(二)培育完善保安服务市场。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促进保安服务产品和要素的合理流动,创造有利于优秀保安服务公司和人才成长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市场调节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规范有序和政府监管高效有力的新机制。全面引进竞争机制,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允许保安服务公司跨地区经营服务。规范和完善市场准入、规范服务和查处退出机制,积极培育和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及公正、高效的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培育和引导保安服务市场需求,支持市场拓展和服务、技术创新,完善保安服务和技术标准体系。
(三)进一步推动保安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做优。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保安服务业,发展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共同参股的保安服务公司。鼓励保安公司围绕客户需求和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需要,走科技兴企、管理强企之路。支持有条件的保安服务公司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和控股、参股等方式,做大做强一批保安服务品牌企业。加快推进专业化协作,鼓励中小型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专业化和特色经营服务,走“专精特新”和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发挥龙头骨干保安服务公司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服务的发展。
(四)大力扶持保安服务产业体系的建设发展。鼓励发展以人防为基础,以报警监控运营等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为引领的保安服务业务,走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发展路子。鼓励运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技术和信用保险等机制,创新营销服务和商业模式,大力拓展保安服务领域。充分利用国家和社会科技资源,推动新型保安服务项目、服务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培育保安人防、技防、物防和安全防范咨询、安全风险评估、教育培训等相关产业链,努力形成结构合理、服务多元、技术先进、防范严密的保安服务产业体系。
(五)积极推动社会安全防范产业化。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新思路、新途径,把保安服务作为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载体,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大力推进各类从事安全防范人员向专业保安队伍的转化,建立社会公共安全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机制,鼓励各类商业性文化、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单位聘用专业保安人员承担安全保卫任务,最大限度节省公共资源。
四、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业的公共服务
(一)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安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对保安服务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积极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信息。积极推进保安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政策咨询、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市场动态、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努力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为保安从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省级及各设区市公安机关要建立保安服务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指导保安服务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中小型保安服务公司加强服务、营销等方面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用工、财务、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责任制度。加强服务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服务质量承诺活动,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保安服务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指导保安服务公司规范企业内外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加强内部机构建设,指导完善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制度,健全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活跃企业文化,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加强保安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保安从业单位招录、使用保安从业人员的指导与服务,大力推行保安人才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依法统一规范保安员考试发证和招录标准,严格持证上岗制度。认真贯彻《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快实施保安职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引进和建立保安职业经理人测评和推荐制度,加快保安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尽快培养一批社会责任意识强、精通保安业务、善于经营管理的保安职业经理队伍。充分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加强保安从业人员培训,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切实维护保安员合法权益,对保安员因公伤亡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优抚待遇。
(四)积极支持保安服务和技术创新。加强对企业保安服务和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积极培育保安服务、技术市场,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保安服务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转让。建立保安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鼓励和支持保安服务理论和技术研讨交流,积极搭建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的理论和实务、技术交流平台。
五、加强保安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建设
(一)加强保安行业协会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方向和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大力加强以保安行业协会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建设,弥补政府监管能力相对有限和市场调节不足等问题,推动保安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浙江省保安协会是全省保安行业的社会组织,在省公安厅指导下依法开展行业自律、行业服务活动。各设区市及保安服务业发达的县(市)要在保安群体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尽快依法登记成立保安行业协会,健全上下联通、规范运作的保安行业协会组织体系。
(二)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保安行业协会要大力发展各类会员,围绕规范行为、反映诉求和维护权益的要求,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切实提高协会的行业影响力和凝聚力。要分类制订保安服务标准,出台保安服务标准合同,指导规范全行业保安服务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根据公安机关委托,抓紧开展保安服务公司资质评定、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配合做好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员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支持保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健全配套行政管理措施,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安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三)大力发展保安行业中介服务。保安行业协会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保安服务行业发展。要及时搜集掌握国内外保安行业发展动态,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积极提供法律政策、安全技术、企业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帮助保安从业单位提高素质、创新发展模式。开展保安理论、技术研讨交流活动,推动保安服务和技术创新。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参加各类相关的交易会、博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加强我省境外企业和人员的安保问题研究,引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运行机制及技术、人才,提升我省保安服务业整体水平。
六、规范和加强保安服务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保安监管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保安服务业发展需要,加强保安监管职责,落实监管力量,促进保安服务业良性发展。公安机关现有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后,原派驻保安服务公司的民警编制原则上充实到保安监管机构或监管岗位;原设置为事业单位的保安服务公司,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要加强保安监管民警法律法规、发展政策等的教育培训,提高保安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完善保安服务监管制度。加快制订完善保安员持证上岗、保安守护押运、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和保安员装备配备、教育培训、保安员职业标准及保安服务公司资质评定、武装押运规划布局等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保安服务行业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有关保安服务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落实保安服务法规、标准,不断增强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保安服务监管活动。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改进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许可、备案、考试发证、市场监督、案件查处等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执行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依法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加快保安监管信息化建设,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和服务功能。积极推行保安服务公司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资质评定和年审机制,引导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四)严肃查处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保安服务市场的日常检查,认真受理群众和客户单位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扰乱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以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保安服务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或以劳动派遣、挂靠、加盟等形式变相从事保安服务的行为。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充当非法保安企业保护伞的行为,严厉打击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防止形成黑恶势力,切实维护保安服务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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